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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4/1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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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申报条件
新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
原址扩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土地;
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
利用原址改建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非经营性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规划文件或是有规划设计资质部门作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计划批复,主管部门同意选址的通知、复函等;经营性项目不需提供相关的批复文件,社会公共设计和市政设施必须提供计划批复;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必须出具房管部门的批复;农民建房必须由镇以上政府部门报建且获得区政府批复;城市个人建房必须出具辖区街道办和房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其他要求由收件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3、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无1/500或1/1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涌HB铅笔绘出拟建建设用地范围
4、经营性土地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任合同》及附图各1份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和红线图1份。
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一份;属变更和延长原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供原选址意见书原件,已办理选址意见书,仅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提供选址意见书。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人应对报建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原件经窗口核对后可以复印件报建。
办理程序
规划窗口受理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后,当日向市国土局、环保局窗口和相关审核部门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交有关材料。经营性土地项目选址立项不进入此阶段。
市国土局、环保局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