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第 16期
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7年10月22日
佛山中院与佛山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育工作者、工青妇、关工委等部门熟悉和了解青少年情况的特长
,达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佛山中院近日与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总工会、共青团佛山市委、佛山市妇联、佛山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担任特邀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关心法院审判工作,了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未成年人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等。
二、特邀陪审员任职期间的权利与职责:特邀陪审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也可以只参加某一个案件的审判。特邀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陪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落实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进行必要的家访、考察,结合本职工作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尊重并注意听取特邀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特邀陪审员的待遇和奖惩条件:特邀陪审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单位应照发工资并享受一切福利待遇。特邀陪审员参加陪审,开展法制宣传或进行家访、考察等活动,均应按本单位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人民法院、教育局、团委、工会、妇联、关工委应积极创造条件,共同对特邀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工作成绩突出的,由人民法院和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按照特邀陪审员职员服务年限和时间设“一星—五星”荣誉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人民法院和其所在单位决定是否撤销其陪审员资格。
聘请教育工作者、工青妇、关工委等部门熟悉和了解青少年情况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将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了解、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职业特点,在审判中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便于查明案情和开展说服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强化对被告人的教育作用。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制定
《对缓刑未成年犯的帮教制度》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为配合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制定了《对缓刑未成年犯的帮教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帮教人员由法院和团区委共同选拔、聘任具备条件(选聘条件另行规定)的社会志愿者。(二)帮教对象主要是本市的缓刑未成年犯,对有条件的外地未成年犯也可以纳入帮教范围。(三)判决生效十天内,法院少年庭即建立缓刑未成年犯的帮教档案,对帮教对象所犯罪行、刑期、家庭情况、学,并确定帮教人员,与缓刑未成年犯及家长见面,签订帮教协议书。帮教档案不对外公开。(四)在缓刑期间的前三分之一阶段,帮教人员至少每个月开展一次帮教工作,之后可根据帮教对象的具体表现适当调整帮教次数,但至少每季度一次。帮教人员可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如单独面谈、与家长、老师座谈,亦可采用书信、电话、电邮等方式。在开始帮教阶段要求帮教对象每月书写思想汇报,家长加注意见,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