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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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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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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公民的防空意识,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源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及老隆镇、附城镇、佗城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防空、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战时防护要求,制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同步建设。
第四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拟订本县辖区内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会同人民武装部确定本县辖区内的重点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制订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机构或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并应参与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修。
第六条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下列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10层以上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未达到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老隆镇、附城镇及佗城镇的人防工程建设,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不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或综合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他设计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结合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时招标、投标。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施,必须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需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不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必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