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资欺诈的诉讼途径
【编者按】
本文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史际春邓峰主编的《经济法学评论》第三卷(2002)第26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文中引用了本案相关人士的观点和论据。
这是一个在国有企业改组中发生的出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第一次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公司出资失败”的概念,也是8tt t 8. com首次在判决中适用了《公司法》第4条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本案的审判实践,增进了法官、律师、当事人公司对公司本质和出资行为的再认识。
希望读者从本案件审判的实际8ttt8情况8 tt t 8. com出发,讨论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从而加深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理解。
【案情简介】
金安证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 1996]316号文件和1997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7]338号文件成立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安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了金安公司章程,确认了章程中所列42家股东的资格及其出资额。
42家单位就参股投资组建金安证券订立了《投资协议书》。1997年7月,中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投资”)作为dddtt42家股东之一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中孚投资与金安证券签订了《参股协议》,双方约定:中孚投资同意入股金安证券,出资5000万元,其中3500万元以证券交易营业部评估的净资产入股,1500万元以现金入股。
中孚投资所属的集天营业部资产净值9,326,,是依据集天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6月25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认定的。金安证券向中孚投资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但是dddTt,《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未记载集天营业部存在非法集资和巨额财务风险。自1995年2月起,集天营业部在未经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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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的情况8 tt t 8. com下,向社会公众以发售“个人委托投资凭证”的方式吸揽资金,截至2001年8月15日,尚未兑付的委托投资款本金已达349,423,000 元。在集天营业部债务问题未得到解决8t t t 8. c o m之前,金安证券一直没有办理集天营业部的金融许可证更名手续。
依据上述事实,金安证券认为中孚投资承诺以净资产投资入股,实际8ttt8上却将负有大量非法债务的营业部作为dddtt出资,违反了《参股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金安证券于2001年8月7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中孚投资存在出资欺诈行为,以集天营业部作价9,326,,同时ssbbww. com在中孚投资的出资总额中相应扣除集天营业部的作价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孚投资与金安证券签订的《参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中孚投资隐瞒了其所属的集天营业部巨额财务风险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应认定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中孚投资将其集天营业部作价
9326 ;驳回金安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金安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学硕士陈勇先生认为:
金安证券要规避中孚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