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总则
一、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三、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四、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五、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六、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七、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八、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出使用要求。
九、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凉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壁橱: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吊柜: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中间层: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空间。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
1/2者。
套内空间
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表规定。
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为10㎡
单人卧室为6㎡
兼起居的卧室为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 m。
m, m。
卫生间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