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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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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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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培训
一、适用范围
①具有本市户籍;
②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
③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 准和缴费时间
1、缴费标准
正常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2009年最低缴费标准确定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确定为7420元。
延期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未达到缴费年限,自愿办理延期缴费,其延期缴费期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缴费标准:选择延期缴费(最多5年)后,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最低缴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缴费和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都是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不能再选择标准。
2、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4月份以后缴纳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补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举例: 某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应在4月1日至12月10日之间,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2月份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某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的人员,应在今年4月1日至12月10日,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8月份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月享受待遇的条件
1、正常情况:
参保人员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领取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2009年1月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含1月1日出生的人员)及本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2009年1月1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从2009年直至达到领取年龄时,每年不间断缴纳保险费。
2、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出现了2009年1月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2009年1月1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缴费发生过中断。本人自愿延期缴费的,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期缴费过程中,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继续缴费;
延期缴费5年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保险费。 2009年1月1日以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参保人员达到缴费年限规定之年满周岁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