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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计合同.doc

上传人:ranfand 2018/4/14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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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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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工程名称),并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万元(合同价款)为本工程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机关或见证方: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合同”: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进一步的文件。
(2)“发包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设计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双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
(5)“投标书”: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定金”:指发包人与设计人订立合同之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发包人向设计人预先付给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7)“中标通知书”: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
(8)“工程”: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0)“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补充或变更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具体工程,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二条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三条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五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第五条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第八条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发包人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十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