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要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原审法院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要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阐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诉状范文:
【本《上诉状》范文,由盈科律师研究院易胜华律师提供】
上诉状
上诉人:马某,男,22岁,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打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实,并通过相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1、上诉人的虚假陈述并非出于自愿。上诉人于2009年11月7日在西单豆捞坊用餐时,在饮用的雪碧中发现不明物质,随即入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上诉人向民警如实陈述了“不记得谁打开的饮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诉人仔细回忆。为避免牵扯他人,导致个人隐私曝光,上诉人只好说是自己打开的。上诉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虚假陈述。
“虚假事实”并未向社会公众散布。所谓的“虚假事实”(即“雪碧由谁打开”)并未通过相关新闻单位“散布”到社会公众。在上诉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2010年3月10日),任何媒体的报道中均未出现
“马某亲手打开了雪碧”这一事实。
“虚假事实”并未损害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这一基本事实是导致可口可乐公司商誉受损的基本事实。“雪碧由谁开启”并不影响到可口可乐公司商誉。上诉人的不实陈述可能会影响到事实的调查,但是不会直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原判法律认识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这属于“客观归罪”,违背了刑事犯罪认定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动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缺失了这一要件,毫无疑问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在中毒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机关侦破刘晓静等人故意***案,上诉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在此之前,上诉人一直认为雪碧存在质量问题。既然上诉人不明知“遭人投毒”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