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2017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法》亮点很多,譬如明确了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理赔达成协议10天内支付赔款、消除被保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等等。保险法主要在于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应当作出更明确的界定。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相对于之前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尚不充分,特别是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比如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的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如何行事再比如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解除权的概念,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本意,透过实务案例,分析论述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否完善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解除权
一、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解除权的规定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种类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案例二:1999年4月29日,田甲的伯父田乙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一份,田甲为被保险人,合同于当日生效。合同期内,被保险人每三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2017年5月,田甲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了第一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2017年田乙去世,2017年5月,田乙申请领取第二个生存保险金时,被告知保险合同已于2017年4月16日应田乙的妻子王丙的要求而解除,拒绝支付。无奈之下,田甲将保险公司和王丙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丙(继承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案例对于继承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观念看似是截然相反的,但是笔者认为两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合理并且符合立法本意的。
根据继承法理论,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罗马著名法学家、法学阶梯的作者盖尤斯指出:遗产继承只不过是对死者原有的法律地位的概括继承。投保人的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而概括地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其所承受的不仅限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故其继承人应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具体判断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还应该考虑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因为如上所述,被保险人也应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另外,同一顺序多个继承人存在时,对于合同的解除与否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四、结束语
我国现行保险法,甚至2017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只规定了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投保人
如何认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