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生与商业受贿论文
摘要:刑法修正案颁行实施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针对商业***而为,是医生拿回扣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然而,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深入仔细地分析发现,国有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生并不构成其犯罪主体,医生收受回扣就是受贿的观点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精神。
关键词:医生;商业受贿;犯罪主
Abstract:mercialbriberyandtoconstit,anin-panies,eptingbribesshowsthatstate-ownedmedicalothespiritoftheprinciplesoflegality.
Keywords:mercialbribery;subjectofcrime
作为2006年反***工作的重点,反商业***在各行各业深入开展以来,医疗领域的治理商业***就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媒体报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两会期间,卫生部高强部长曾公开表示:“医生开药方拿回扣也是受贿!”那么,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的法律性质到底如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分歧最大的就是国有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生拿回扣是不是受贿?是一般受贿?还是商业受贿?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后,持商业受贿观点的人居多,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商业***从性质上讲,属于一个法律上的术语,不是一个规范罪名。中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商业***罪的罪名,关于此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以及第385—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等。但仅就个人商业受贿而言,刑法只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和一般受贿两个罪名。
下面结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对国有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2006年6月之前的中国刑法之规定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国有医疗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故医务人员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一般来讲,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难以适用本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修改,将商业***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刑法修正案对第163条的修改被看成是医生拿回扣构成犯罪的法律根据。人们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发生在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