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赤峰市第二医院
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排序、公示制度,对排名层次和相关数据进行公示。
二、医院各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2、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规定、未培养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
3、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使用与个人或者科室经历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相关条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五、医院组织药学等相关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六、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院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