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条文说明
1 总则
我国城镇道桥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始于 80 年代,目前共有标准 24 项,尚未形成
完整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缺乏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的行业通用技术标准。
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为适应编制时期的使用需求,各章节涵盖了多
个类别的标准化对象,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中部分标准化对象已逐步发展为独立
的分支,并已颁布了相应的专项标准。如道路绿化设计已形成《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范》(CJJ75-97),城市道路照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程》(CJJ45-91)代替,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部分由《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程》(CJJ74-99)代替,城市快速路、道
路平面交叉与立体交叉部分由在编的《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及《城市道路交叉设计规程》
代替,城市道路路面、路基及交通设施标准也将分别代替道路设计规范的部分章节。随着各
专项标准编制工作的陆续开展,具有全面综合和宏观指导意义的城镇道路工程通用技术标准
的编制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为适应新的材料技术、设计技术、施工技术的发展,2002 年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
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考虑国内城镇道桥标准的发展情况,兼顾
相关行业工程标准现状,结合国内外标准模式,对现行城镇道桥技术标准体系进行了完善和
补充,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完整化的专业标准体系。在体系中提出并确定《城镇道路工
程技术标准》为通用标准。
根据建设部文“关于印发《二 00 二~二 003 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第 29 项《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修订)任务,为适应我国城镇的
建设和发展,统一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在城镇道桥专业技术标准体系中,本技术标准作为城镇道路通用标准,应对城镇道路
的专用标准具有宏观指导和控制作用,从而确定了本标准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其内容应全面,
深度适宜,规定指标应具有宽容性和适用性,而不仅仅是对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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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城市(city)是指以非农产业和
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市
(municipality 、city)指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镇(town)指经国家批准设镇
建制的行政地域, 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
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城市规划法的定义来看,“城市”包含了“城市”和“镇”,所以本标准称为《城市
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应更准确。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和城镇,包括特大、大、中、小城市、建制
镇以及卫星城、开发区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枢纽工程中的道路,以及城镇道
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中与道路相关部分的设计。郊区和村镇道路可参照执行。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均按人口规模来确定城市的等级分类,但各国标准差异悬殊,我国
现行统计规定按市区非农业人口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的等级如表表 -1,已经增加了特
大城市一级。
我国现行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表 -1
级别级名人口规模
1 小城市 20 万以下
2 中等城市 20 万~50 万
3 大城市 50 万~100 万
4 特大城市 100 万以上
本次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特大城市和建制镇级别,并结合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和发
展格局,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开发区和与枢纽工程有关的道路,并增加了桥梁、隧道以
及与道路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等部分内容。
特大、大城市的卫星城以及开发区纳入上级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道路,其设计标准与
上级城市标准一致,卫星城、开发区内部道路根据独立卫星城的规模确定设计标准。
需要进行比选和专家论证的重要指标包括设计速度、车道宽度、建筑限界、平面
线形、纵断面线形、超高横坡、视距标准等设计要素。
本标准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保障交通安全。
根据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等级、红线宽度以及与周围环境和地上、地下构筑物
的关系,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要求,体现城镇特点和特色,处理好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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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设施的关系;处理好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的关系;并在设计中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条件。
体现“公交优先”的交通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