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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研讨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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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商事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研讨论文
[摘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商法商法通则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然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混乱,立法层次不高
我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由于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龙头”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样,商法仍然缺少一部统率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由于缺乏统率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无法形成商法体系内应有的联系,而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不成体系,难收纲举目张之效。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法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法的贯彻实施。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整体调整和各个商事领域商事关系个别调整的协调,实现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目前需要一部《商法通则》来弥补商法规定的不足和缺漏,可以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得到弥补和纠正。
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认可,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法学界出现了究竟是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争论。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大致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民商分立,一是民商合一。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