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于2009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 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区域以及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常德市、衡阳市的部分地区。
本款所指部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 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重点规划区, 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体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注重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株潭
城市群区域内各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的制定, 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
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机构(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
协调工作机构) 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
(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
(二)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三)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的市域规划中不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四)协调确定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并对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统筹、协调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开发与布局;
(六)指导、协调、监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组织、协调事项。
第七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二) 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规划;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管理;
(四)对辖区内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