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dddtt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8ttt8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8 tt 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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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dd tT. com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com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 com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dd dtt. com
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 com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 t8. com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8ttt8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dddtt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SSBBww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dddtt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