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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
一、年度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每年根据本保险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算,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保险人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发生身故给付或退保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合同生效满2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八年、十年、十五年四种,投保人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种。
本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趸缴方式,每份趸缴人民币1000元。
二、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之前,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