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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培训(消防常识部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防安全常识
西藏阿里地区公安消防支队
二00九年四月
主要内容:
一、部分消防法律、法规
二、火灾常识
三、常见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日常防火、灭火常识
一、部分消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2、《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年5月1日实施,2004年6月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5月1日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实施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