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脑及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5.1.1%。
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5.2.1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5.3.1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5.3.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5.4.1不调整。
5.4.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结息5.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5.6.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