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支付结算风险透视
自90年代初至今,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宁,金融危机先后肆虐了东南亚、东亚、俄罗斯,并波及拉美、欧洲和美国,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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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金融界高度重视与警觉,未雨绸缪话风险,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乃至每一个经济工作者所思考的必然。笔者拟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结合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对支付结算的风险予以透视。
一、风险表现
支付结算风险是指债权方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因偶发的和不完全8 t tt8. com确定的因素所引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的具体表现有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产生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 com负债方无视商业信用,对到期的债务不予落实的支付结算过程中,其风险表现分别反映在银行和企业双方。在企业方的表现有:故意签发空头或与银行预留印鉴(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为套取商品物资故意承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拖欠或无理拒付到期的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予付款,倒逼银行发放票据贷款以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等。在银行方主要表现有:无视结算制度与纪律的存在,对到期的支款凭证压单、压票、任意退票,截留和挪用客户与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超占联行汇差资金。放弃对开户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少扣或不扣滞纳金与结算罚款,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款等等。这种风险由于. com受办理支付结算对象性质,即:债权方与债务方在经济交往中可互换性的影响,以及社会结算资金有限性的制约,必将诱发债权方因在某一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债权得不到落实而反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想方设法逃避自身债务的恶性循环,从而导致. com支付结算运行体系紊乱,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恶化。
2、支付风险
支付风险首先表现为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收款人或代理收款人持有“给付对价”或按法律另有约定所取得的支款凭证,在办理提示付款时被付款人以合法的理由而拒绝兑现所产生的支付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立法逐渐8ttt8趋于完善,特别是为了dd dtt. com规范社会支付结算行为,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法律与规章,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较为彻底的一次结算制度改革,也是8tt t 8. com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和操作规范。由于
. com受执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法律宣传普及的局限性,以及规范对象对新法津学习、理解、掌握的片面性等多种因素制约,客观形成了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出现有出票不规范、背书不连续、签章不完整、不得更改事项被更改、不得转让票据被转让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有效期等等,被法律所禁止兑现的支款凭证在支付结算领域中流通,从而导致. com善意持票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被迫退出支付结算债务链的清算环节。其次,支付风险还表现为银行因自身经营不善,形成资不抵债,支付困难或面临破产,使存款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偿还。
3、竞争风险
随着金融业实行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等五自方针以来。各家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部分地区甚至趋于白热化和恶性发展,出现场份额或争市场地位而盲从的铺摊设点,为争存款乱发纪念品,为吸引客户不惜利率倒挂,在法定利率上给付手续费或馈赠实物变相提高存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