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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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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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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审判权是人民法院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没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发起刑事审判,这就是“不告不理”。
、起诉、执行等诉讼活动相比,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只有通过审判才能决定,审判前的一切活动都是为审判作准备。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审判程序的分类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三、简易程序
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二)庭前准备
(三)法庭审理
(四)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
(五)法庭秩序
(六)审判中的特殊情形
(七)判决、裁定和决定
(八)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一)庭前审查




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开庭前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它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程序。
(《刑诉法》第150条、《刑诉法解释》第116条)
《刑诉法》第150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以程序性审查和书面审查为主
(《刑诉法解释》第117条)
(1)决定开庭审判
(2)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法解释》第118条:“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庭前准备
参见《刑诉法》第151条、《刑诉法解释》第119、120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员;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