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登记编号:云府登1252号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1 号
现公布《西双版纳州消火栓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 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西双版纳州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供水灭火作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乡(镇)、村庄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火栓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火栓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其中应当包括消火栓的设置,并就相关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防设施。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消火栓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供水企业在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测试,发现有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
有关的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消火栓。
已建且功能完善的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