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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违]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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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违]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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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违]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锡府发〔2006〕72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无锡市锡山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及东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现将《无锡市锡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锡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被撤消村民小组范围内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已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小组撤销建制后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锡府办〔2006〕27号文件规定转变为国有土地的非住宅房屋除外)。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建设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拆管办)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区拆管办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拆管办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
(五)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区拆管办应当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区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区拆管办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区拆管办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拆管办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拆管办依法处理。
被拆迁人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也可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