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名词解释——吕威
致我的真爱!
听说本学期经济法要考名词解释~~~由于我考完国私已经回家了,而我的真爱Cindy·莫同学还要留在学校里和经济法奋斗到最后一秒。于是我在家对照课本和上学期的记忆理出了这份名解,希望能有帮助,有用的同学可以抱走~
有点多哈O(∩_∩)O~
我发现搬上来的时候,没有序号了。。。。。凑活一下吧!
祝:顺利!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典型的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机制的不完全竞争以及负外部效应。前者将动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进而降低市场机制的效用;后者则将导致恶性竞争,进而将自有竞争引入歧途。
政府失灵: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政府失灵”是指在凯恩斯经济政策实施几十年后,西方国家普遍发生了经济滞胀,即一方面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另一方面经济停滞、大量失业;我国学界也被称为“政府失灵”的情况是由于计划本身的缺陷,大量的国有企业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失去了活力,经营效率普通低下。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一种利益的建构方法,是指当经济社会成为与市民社会、国家社会相并列的第三元社会建构之时,作为主体的社会在经济方面所具有的利益。
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对于其承认的利益的强制性保护、分配和促进,以此达到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经济法的理念就是在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基础上保护、分配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分配正义:保证社会利益和负担在一个社会的成员中进行公正的分配,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平衡或均势,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的平衡被打破后,矫正正义就介入,通过迫使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赔偿而矫正均势,即调节一个社会中利益与负担的平衡。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本书认为:是指在国家协调和管理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法律行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具体经济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
责权利相统一: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误、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宏观调控、市场秩序监管以及政府参与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身份性、不平等性多样性的特征。
中介经济组织:从事服务性经营的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对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他们依法介入了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财务信息提供等重要监管活动。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企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经营领域的不同,依法由在该领域经营的企业自发成立的非政府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公共性的主要特征。
综合调整:指经济法对市场关系的调整同时使用了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在这两种规范的组合中,以公法手段为主,同时采用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手段。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合或个人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