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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4/2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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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洮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白城洮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创办企业或注册公司,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办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缴纳税金的其它企业,从缴税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80%由本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实行先缴后返,返还比例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2999万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中,出让金全额返还,其余税费足额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4999万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中,出让金全额返还,其余税费按60%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9999万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中,出让金全额返还,其余税费按30%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施“企业用地零费用”制度。
第四条企业建设期间开发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企业运营期间开发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征收。
第五条对入区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本政策由白城洮北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洮北经济开发区关于生产性项目引资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力实施洮北区“兴工富区”战略,加快建设洮北经济开发区,加快打造经济发展新平台,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引入洮北经济开发区生产性、税源型项目的引资人给予重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资人,由投资方确定。
第三条: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后年度上缴税金额度确定。把当年上缴税金本级留成部分的15%连续三年奖励给引资人。
第四条:奖励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