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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第十五章 土地行政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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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第十五章 土地行政执法.ppt

上传人:化工机械 2012/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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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第十五章 土地行政执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法学
法学院教学课程
第十五章土地行政执法
第一节土地行政执法概述
第二节土地行政处罚
本章主要内容: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土地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行政处罚的地位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四编土地法实施规则
第一节土地行政执法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一、土地行政执法
二、生效要件
三、执法手段
一、土地行政执法
国家地政部门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以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地政部门为主
:地政部门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或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决定或采取措施影响,对相对人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相对人从事的与土地这一特定物有关的活动或者行为,土地使用者或管理者都有可能成为管理相对人
二、生效要件
(一)实体要件
主体合法—主体必须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
内容合法—在法律赋予或确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符合法定形式—凡是属于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二)程序要件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例如:地政部门在行使土地监察职责时,必须依法出示国家统一执法的土地监察证件。
三、执法手段
——执法机关依法享有的保证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直接有效地得到实现的法律措施
—命令、批准、责令
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并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
一般是通过授予证书形式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力,或确认其具备某种资格。

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确定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地政部门为保障土地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土地行政处罚
一、土地监督检查
二、职权
三、职责
四、土地监督检查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处罚
本节主要内容
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一、土地监督检查
二、职权
(一)查阅或复制权
(二)询问权
(三)进入现场勘测权
(四)制止权
(五)行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时监督检查片象的控告和检举
(三)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执法人员在土地执法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部门的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