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坪天岩山水果专业生产合作社
章
程
高坪天岩山水果专业生产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会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胡云南发起,召开成立大会,经浏阳市经济经营管理局认定并备案,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高坪天岩山水果专业生产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水果生产、销售及深加工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08年6月28日成立,办公地址是沿甸村
罗家组胡汉国家。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请成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各项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配合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继承社员资格,继承股金。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