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省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基础性研究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条件建设项目、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中央驻闽机构、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第八条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科技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交《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由省科技厅制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或论证。
第十二条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省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的性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的合同书或任务书的文本由省科技厅统一制订,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评审论证意见填写合同书或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