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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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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565369829 2018/4/25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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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通行安全
第五章停车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
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规划国土行政部门负责将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施划公共停车位等非机动车交通基础设施;对非机动车停车行业和自行车租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道路通行和道路停放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停放的废弃非机动车的清理;
(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电池生产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的协同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第五条本市支持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公示目录编制、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租赁自行车规范停放等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对会员做好指导与服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市民使用自行车出行,减少机动车的使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市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
本市鼓励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为市民使用自行车出行提供便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企业自行车租赁服务不能满足出行需要的地区,组织提供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优化、完善本市自行车租赁服务体系。
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第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上述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员工使用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机构将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
电视台、广播电台、期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通过加装、改装车辆出厂配置等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标准。
第十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产品公示目录)。产品公示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公示目录中车辆品牌、型号对应的技术参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条前款规定的产品公示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本市产品公示目录的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销售者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