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虾养殖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签订地点:
养殖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对虾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对虾应符合GB 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其他要求为: ;
2、外观质量: ;
第三条种苗提供方式为□乙方自备;□甲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元/ (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收购保证金:甲方□是/ □否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保证金支付后,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种养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
第七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九条检验方法: ;检验时间: ;
检验地点: 。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
第十条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乙方将产品或甲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