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9月日
目录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附件A 术语┅┅┅┅┅┅┅┅┅┅┅┅┅┅┅┅┅┅┅┅┅┅┅┅┅┅┅┅(3)
附件B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要求┅┅┅┅┅┅┅┅┅┅┅┅┅┅┅┅┅┅┅┅(4)
附件C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13)
附件D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16)
附录D-1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36) 附录D-2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43)
附件E 气瓶附件监督抽查┅┅┅┅┅┅┅┅┅┅┅┅┅┅┅┅┅┅┅┅┅┅(44)
附录E-1 气瓶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查项目表┅┅┅┅┅┅┅┅┅┅┅┅┅(47)
附录E-2 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49)
附录E-3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50)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为了保证气瓶的安全运行,规范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使用、型式试验及监督检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气瓶附件包括了气瓶阀门、瓶帽、易熔合金塞、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气瓶阀门及易熔合金塞。
气瓶附件的有关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气瓶附件的设计、材料、制造、使用、型式试验、监督检查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气瓶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气瓶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气瓶附件的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产品上应有永久性许可证号。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第五条气瓶附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
(二)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影响安全性能的;
(三)申请及换发制造许可证时;
(四)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和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附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气瓶附件的使用寿命必须满足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气瓶附件应在每个气瓶的检验周期内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当直接更换,禁止擅自拆解更换零件(气瓶阀上的手轮除外)。
第八条气瓶附件的制造企业应接受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产品制造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气瓶附件监督检查见附件E。
第九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术语
A1 气瓶
公称容积不大于3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A2 气瓶附件
保证气瓶启闭及安全运行的附属装置,包括了气瓶阀门、易熔合金塞、瓶帽、液位限充装置等。
A3 气瓶阀门
气瓶上专用的,用于控制气瓶启闭及流量大小的各类阀门的统称,包括液化石油气瓶阀、氧气瓶阀、氩气瓶阀、液氯瓶阀、液氨瓶阀、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瓶阀、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等。
A4 易熔合金
采用低熔点金属材料按重量比组成的低熔点合金。
A5 公称工作压力(PW)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15℃)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A6 耐压试验压力(PVt)
为检验气瓶及安全附件静压强度所进行的以水为介质的耐压试验的压力。
A7 外气密性试验压力(Pa)
阀在开启状态下的气密性试验压力。
A8 内气密性试验压力(Pb)
阀在关闭状态下的气密性试验压力。
A9 使用温度
气瓶安全附件允许使用的温度范围。
附件B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要求
B1 材料
材料通用要求
(1)气瓶附件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选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牌号时,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