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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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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工商经开处字〔2015〕24号
 
当事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二汽东风店
企业住所:襄阳市高新区
注册号:42060000014****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宏涛
2014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湖北省襄阳市纤维检验局,对辖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二汽东风店销售的“豪韵莱制衣(家居服)”商品进行了抽检,基数为6套。2014年12月25日,湖北省襄阳市纤维检验局将检验报告([2014]襄纤监检证字第2014172号)送至我局,检测结论为“该批产品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示》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不要求复检。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报请分局,分局于当日批准立案。
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购进名为“豪韵莱制衣”的“家居服”共6套,每套单价为278元/套,总值1668元。
2014年12月15日,我局组织联合湖北省襄阳市纤维检验局进行商品质量抽检,对该公司所经营的此类商品进行了抽检,由湖北省襄阳市纤维检验局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截至2014年12月25日此类型商品除抽检样品外已全部售出,非法收入为166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4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抽检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该种商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201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及购销情况;
证据三、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一份,证实了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法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法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该种商品的购销情况;
证据六、2014年12月25日, 湖北省襄阳市纤维检验局检验报告一份,证实了该种商品为不合格商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该当事人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