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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倒签.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8/4/25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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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倒签

篇一: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孙某2013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3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2013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
(记者金丽华)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篇二:案例分析(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部分胜诉。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8月1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08年12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2、3、4月份工资800元/月、2009年5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2010年5月25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2010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1、支付2008年7月28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2、支付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3、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00元。
某出版社辩称: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
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2009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2009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二、;三、;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