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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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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单方面解除转让合同
关于单方面转让合同协议
关于门面转让合同协议
甲方:城南三康门面两河油房兼营烟、酒、糖综合商店乙方:花垣镇伍家坡80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甲方愿将城南三康门面两河油房兼营烟、酒、糖综合商店转让给乙方自主经营。内设有榨油机一台,展示柜一台。冰箱一台,货架三个,玻璃烟柜一个。特立此据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2012年8月18日
篇二:买卖合同遭解除,承担责任谁做主?
买卖合同遭解除,承担责任谁做主? 案情:
2010年12月,秦小姐与宋小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秦小姐将名下一处房屋转让给宋小姐,转让价为100万元。合同还约定,若宋小姐未按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应当向秦小姐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宋小姐应向秦小姐支付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秦小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宋小姐应支付10%的违约金。2011年2月,宋小姐在支付定金后未再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秦小姐即向宋小姐交涉无果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宋小姐与秦小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宋小姐未按约支付房款的事实清楚,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宋小姐的违约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秦小姐请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故合同应予解除。
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完全的履行,合同条款不但是双方履行时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据。在本案中,宋小姐逾期付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秦小姐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在购房合同解除后,仍可追究宋小姐的违约责任。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选择适用定金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决定权在于守约一方,而违约方无权选择适用。
按照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责任在同一合同中是不能同时适用的,也就是说只能二选一。出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法律赋予守约方享有选择权,守约方应该在权衡得失后慎重作出选择,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
篇三: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甲方将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二初字号《民
事判决书》项下的权益以及在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两项权益以下统称为“该权益”),同时丙方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乙方提供担保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拟转让权益之概况
1、权益来源
(1)2001年6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二初字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1992年5月2日甲方与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1993年3月9日甲方与签订《还款协议书》以及1995年5月30日甲方与签
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确认甲方在深圳市龙华镇民治沙吓村轻工厂项目【即宗地项目,地号为深宝地合字号,面积为17314㎡工业用地,总体规划为四栋厂房,两栋宿舍,一栋综合楼。】中拥有50%的权益。
(2)2004年7月14日,(转载于: 论文网:单方面解除转让合同)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执字第号
《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岭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甲方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治沙
吓村工业用地及建筑物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法应予以确认,裁定将持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治沙吓村工业用地(证号:深房地字,地号为)的50%份额过户至甲方名下。
2、该权益中地块的位置及现状
(1) 地块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吓村布龙路南侧,紧邻骏景华庭
小区,根据深宝地合字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出让合同书中土地面积约17314㎡,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编号:BA960462)㎡,其中:,建筑容积率≤,建筑覆盖率≤,总建筑面积中:办公占12%,%,%(规划要点以相关政府部门最后确认的为准)。
(2)甲方依(2000)深中法经二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人
民法院作出的(2004)深福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