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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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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


公告性质: 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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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招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招投标和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招标和采购(以下简称招标采购)活动,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六条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是在市区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统一、规范服务的场所。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卫生、水务、交通、房管、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中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活动各项制度、办法,研究决定和组织协调招标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委办)是中心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依据中心管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
(三)对进入中心运作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协调和提供信息平台、场地使用等相关服务;
(四)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五)审核进入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资格,并对其进行考核;
(六)负责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中心管委办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事业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市政府采购代理处为全市政府性资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应的招标采购代理资格;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编标、评标的能力;
(三)在过去3 年内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中,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有招标人、采购人明确的委托协议。
具备前款条件的外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
第十二条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应当整合和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中应具有超过法定人数并能满足本市招标采购活动的各类专业的评标专家,省级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和外地专家在本市专家库中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和随机抽取的条件。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在以往的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有关活动中,没有因从事违法或不公正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中心管委办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在一次评审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审,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