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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h900965 2018/4/26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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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1号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分类
第六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 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 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 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
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 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
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 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
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七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 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三) 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 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 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
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 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