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单位经费管理,规范招待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支范围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兄弟单位来公园考察学****上级机关来公园检查指导工作,公园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接待而合理开支的餐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交通安排和接送
(一)对上级机关统一安排到公园考察、游览的接待活动,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售检票处来园单位车牌号、车辆数等接待车队情况,文明放行,如有必要或特殊情况,安排相应人员提前到达售检票处迎接。
(二)兄弟单位客人来公园或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和人员接待,在日照活动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并负责相关事宜;返回或长途外出,需派车送者,由办公室做出安排,如需订购车票或机票,费用由客人自理。
三、开支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早15元,中、晚各50元)。
2、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9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40元)。宴请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
3、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0元)。
4、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每餐标准不超过25元人(含陪餐人员)。
5、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