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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妻子能代丈夫签吗.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8/4/27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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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租房合同妻子能代丈夫签吗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
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篇二:丈夫代替妻子签订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丈夫代替妻子签订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系被告陶某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31日原告在机器操作过程中受伤花费医药费24万余元,经鉴定损失程度为九级伤残。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和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被告辩称,2015年1月3日,原告之夫窦某与被告陶某达成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陶某向其支付1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窦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形成表见代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分歧】
对于原告之夫窦某与被告陶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目前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之夫代签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无效,故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之夫代其与陶某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陶某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才相信窦某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应驳回魏某的诉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魏某之夫窦某在未经魏某的同意下与陶某签订协议,系无权代理,只有经过魏某的追认后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故该协议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就其构成要件而言,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原告之夫是在原告产生了医疗费,并得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与被告陶某达成的协议。原告之夫窦某在与陶某签协议之时应该知道,协议签订后,此事就此了结。因此,本案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二、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其构成要件而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原告魏某与窦某为夫妻关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窦某在魏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窦某代表丈夫魏某处理此事属于正常。作为被告的陶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原告委托过窦某处理赔偿事宜,从主观上来说是善意的,而且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该协议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八条关于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作为原告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