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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遂昌县总工会文件
遂总工〔2014〕17号
关于印发《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
医疗互助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市总工会的工作要求和安排,结合实际,决定开展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现将《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医疗互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样单)
(样表)
(子女)特种重病住院医疗互助救助金
给付申请表(样表,一式三联)

权书


遂昌县总工会
201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医疗互助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其22周岁以下子女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有序地推动以保重病、保子女和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两保两助”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特制订《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遂昌县总工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医疗互助的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下设遂昌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医疗互助工作坚持保重病、保平衡、保规范的原则。实行互助救助金的申请与患病确诊种类相符的原则,互助救助金额度与参加份数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特种重病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互助救助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参加互助的人在互助期限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6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一)恶性肿瘤;
(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称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四)良性脑肿瘤手术;
(五)严重Ⅲ度烧伤;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三章互助对象
第五条凡本县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单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参加团体互助计划。单位参加人须占职工总数90%以上。职工总数少于等于2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六条参加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本月或上月的《遂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县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二)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遂昌县职工特种重病住院团体医疗互助单》;
(三)用EXCEL数据格式制作的参加互助职工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见样表)U盘(同时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纸质名册)。
第四章互助金标准及缴纳
第七条互助金缴纳标准:每份120元。参加的人员在互助期限内最高可参加3份。
第八条参加单位每人的参加份数必须相同;同期同单位的缴费方式也必须相同。互助金可以从单位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互助金救助标准、期限和范围
第九条每份医疗互助救助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互助金正常运行后,可根据收支平衡情况,进行适当的上调或者下调。
第十条互助救助范围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特种重病。
第十一条互助期限为3年,自向本会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即为起助日,根据实际情况,起助日可以另行确定)零时起,到三年互助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另办续助手续。
首期起助日确定为12月25日。缴纳互助金最迟可延至起助日起7日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缴费结束后,单位不得在本互助期限内办理参加互助相关手续(单位新进的职工除外)。
第六章互助责任
第十三条互助期限内,互助人经本会认定的本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其中一类特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的,可向本会申请医疗互助救助金。互助人工作单位变动的,按正常程序申领。
第十四条互助期限内,互助人患本办法第四条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救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救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互助期限内,实行附带子女互助责任。即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互助人的子女(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子女关系)年龄在22周岁以内,患本办法第四条所指一类以上特种重病的,可享受1份医疗互助救助申请(即每份医疗互助救助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医疗互助救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救助金后,对其子女附带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具体互助责任、除外责任、互助救助金的申请与给付和释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助手续。
第十七条参加互助的单位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助,起助日视为与上期相同。互助期满之日30天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