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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区公路管理局.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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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上街区公路管理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末影响公路畅通,经制止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设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1000—2000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污染经制止马上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2000—3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口、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严重公路严重损坏、污染或堵塞,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3000—4000元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行为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严重损坏、污染或堵塞且拒不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管理的。
罚款基准:4000—5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称重检测,超限部值在1吨(含)以下的车辆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现行限超载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
罚款基准:200—500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认定标准30%(不含)至100%(含)的车辆
罚款基准:1000—2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认定标准100%(不含)至300%(含)的车辆
罚款基准:2000—10000元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超限超载300%以上的车辆
罚款基准:10000—30000元
恶意超载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恶意屯集、堵站、集结闯岗等行为
罚款基准: 30000元
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