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目录
第一编总则 6
第二编井工部分 8
第一章开采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
第四节采掘机械 22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
第八节防止坠落 28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
第一节通风 29
第二节瓦斯防治 37
第三节粉尘防治 43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4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
第一节一般规定 48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
第五章防灭火 56
第一节一般规定 56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
第六章防治水 63
第一节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
第四节井下排水 67
第五节探探放水 69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
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
第三节井下爆破 77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
第二节立井提升 91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
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
第九章电气 108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
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
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
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
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
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
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
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
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
第二章采剥 129
第一节台阶 129
第二节穿孔 129
第三节爆破 130
第四节采装 134
第三章运输 137
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
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
第四章排土 145
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
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
第一节防治水 148
第二节防灭火 149
第七章电气 1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
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
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
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
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
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
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
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
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
附则 163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
第一编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