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四条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应当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六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所需密钥服务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第七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在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性审查相关技术材料,包括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性设计报告、安全管理策略和规范报告、用户手册和测试说明;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相关技术材料;
(五)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物理环境符合电磁屏蔽、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九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并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更换手续。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