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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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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0  ) ) 
杨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大司考”名师) 
科目: 国际公法( ( SS JEE   05  )  
国际条约
包括国际习惯
一、国际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法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
迫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
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保留所涉规定
改变相应条在两国之间视
约条款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不反对条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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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后
约
约甲丁
乙丙乙丙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 WTO 诸协议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二、国际法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
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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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国家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动产:领合并:全土实际部转属生存原继承则
债务继承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
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  秘书处 
(非立法机构,平权+多数同意)  (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与安全; (54,每 3 年一任,可以(成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