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3—201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要求,引导和促进青岛市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与青岛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商业网点网络和商品市场体系,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区域性贸易中心,按照《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依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指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主要包括市、区级商业中心,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商业街,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共五部分。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
5、《青岛市分区规划(1998年—2010年)》
6、《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7、《青岛市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建设“十五”发展规划》
8、《青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DB3702/T 015—2002)
9、《青岛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702/T 016—2002)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四条规划期限
近期:2003年—2005年
远期:2005年—2010年
第五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青岛市市内七区。即: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含规划城市建设用地266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立足于与国际接轨和城市“品字型”发展战略定位,围绕青岛市2012年经济翻两番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青岛逐步建设成为区域性贸易中心的要求,引导和促进青岛市商贸流通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整体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方便人民生活,完善和优化城市现代商业网点网络和商品市场体系,增强商贸设施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为青岛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迎办“奥运”创造基础和条件,努力推动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规划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新建与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
5、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
6、坚持速度与效益相结合、适度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商业网点建设,必须按照本规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和青岛市规划局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控制指标和标准
第九条市级商业中心基本设置商业零售业态为:大型购物中心1处或百货店1—3处,以及大型专业店、专业店、专卖店等;基本商业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核心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聚集在不少于25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同时,配套餐饮、旅馆、文化娱乐、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和邮电等网点。
第十条区级商业中心基本设置商业零售业态为:大型综合超市或百货店1—2处,以及大型专业店、专业店、专卖店等;基本商业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核心商业街长度一般在500米以上,或商业聚集在不少于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同时,配套餐饮、文化娱乐、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和邮电等网点。
第十一条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控制指标
1、中型超市。20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2—5万人。
2、大型综合超市。30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5—10万人。
3、大型专业店。同业种的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不少于5000米。
4、仓储式超市。主要规划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区域。
5、大型购物中心。主要规划在市级商业中心或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区域。
6、百货店。主要规划在综合性商业街,市级商业中心规划百货店不超过3处,区级商业中心规划百货店不超过1处。
新建和改建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原则上采取单体设计、单体建设;大型综合超市、中型超市、仓储式超市的营业层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大型购物中心原则上不得超过5层;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小于30%;—,其中地上停车场不小于30%。
第十二条商业街要求一般街长200米以上,商业店面30家以上;功能设施较为齐全,行业聚集度较高,特色鲜明。
第十三条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在城市中心地带原则上不再新建;现有的面向市区的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在市区或市区中心边缘可以保留;物流量大、以区域性辐射为主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以及硬件条件较差、配套不齐全的生活资料批发市场,要结合城市规划改造逐步调整出城市中心,重点以308国道和重庆路两条交通主干道为轴线进行布局。
以青岛市产业、产品为依托,重点培育和发展蔬菜、果品、水产品、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