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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牢固树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范医疗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及医技各个专业分科。
第三条质控中心受市卫生局委托,开展专业质量控制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政管理规范及医疗质量标准,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报市卫生局审定后实施;
(二)负责设计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计划,并根据计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质量考核和评估;
(四)负责拟定相关专业队伍的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五)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及特殊医疗技术的开展、设备的引进、使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科学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对国内外有关专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调研,组织开展专业交流活动,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七)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质控中心的主要活动形式是,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质量考核和评估,通过分析、评价相关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状态,提出本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指导意见,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反馈。市卫生局视情况决定对外发布质控分析、评价情况。
第五条质控中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质控中心实行专家管理,并设立由若干名专业专家组成的精干的专家小组。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市卫生局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质控中心。拟建立质控中心名单由市卫生局定期公布。
第七条申请组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级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有较好的管理基础,相关专业技术优势明显,处于全市领先水平;
(三)有能力并承诺对拟组建挂靠本单位的质控中心相关专业进行专项投入,以支持其专业的领先优势;
(四)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支持,保证质控中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申报表见附表1),
有2个及以上单位申报的由市卫生局组织选拔,采取择优选拔的方式确定挂靠单位。部分特色专科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可由市卫生局指定。
第九条 质控中心人员实行兼职制,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由8-10人组成,包括医院管理、临床专家或医技专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5-7人。
第十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由市卫生局委任。
(一)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乐于奉献;
(四)现任或曾经担任市医学会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其他人员优先考虑市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