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审计委员会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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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本文分析了受托责任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阐述了审计委员会制度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制度保障,并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
一、受托责任与信息披露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其原因就在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即公司的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等方面有信息优势,而公司的所有者只拥有不完整的信息来评价管理者是否有效地为所有者服务,所以管理者可能会无视他们对股东承担的受托责任。在极端情况下,管理者甚至会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了避免受托方损害委托方的利益,法律对受托方的受托责任做了相应的规范。从法学角度看,董事会有义务为股东创造价值,对股东负有受托责任。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受托责任对代理人施加了一种责任的负担,它强制要求代理人充分报告该责任的结果。代理人应进行信息披露是基于以下三条理由:(1)代理人对其管理实务承担受托责任;(2)代理人必须表明其正履行其使命,并能证明其效率和效果;(3)代理人必须能证明其诚实和正直。受托责任不仅考虑公司的经营结构与程序,而且确认了股东有掌握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托责任的存在使得受托方有义务向委托方披露其相关信息。受托责任的存在是人们之所以需要信息披露的根本原因,信息披露在受托责任的关系中是联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使管理层(受托人)对股东(委托人)承担受托责任的最重要方式是要求进行充分披露。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会计信息的获得一是可以通过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薪酬、债务等契约,激励经营者自愿披露其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其次,可以通过信息中介,如财务分析师、证券评级机构。他们专门从事信息分析,挖掘经营者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并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给投资者。最后,在以市场调节手段不能满足经营者的信息需求时,由政府制定信息披露规则,强制经营者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在强制信息披露方式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对会计信息监控的形式上,由于外部审计师实质上受雇于公司管理层,严重影响了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维持。层出不穷的会计丑闻已经表明,仅依靠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并不能保证外部审计师忠实履行其
“公众利益受托人”的角色。内部审计传统上则被认为是公司管理层的下属机构,缺乏必要的权威支持,无法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能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监控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的审计过程,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全面保证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首先,审计委员会有助于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的控制和监督服务,内部审计为经营者服务,但双方目标相同,都致力于内部控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