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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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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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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约定权利的行为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前提或依据:合同有效。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
(1)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现
(2)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
(3)消灭合同之债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不同的理解:
(1)三原则说: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2)四原则说:即专属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3)五原则说:四专属原则+诚信原则。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其全部债务的履行原则。
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它包含了传统意义中的实际履行原则。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直接的表现:履行附随义务。(可以包含协作履行的内容)
。如不得以硬币支付大额款项、不得半夜敲门还钱等。(可以涵盖经济合理原则)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法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实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及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案
三、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即“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履行完毕之前



三、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1)当事人均有权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但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2)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此原则。
当事人能否向仲裁机构主张此原则,理论上有不同认识。
(3)人民法院通过判决适用此原则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国外规定当事人有“再交涉义务”,我国无此规定,但应提倡。
(2)请求司法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
(3)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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