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在当地医疗机构中,必须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2、报告的传染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
3、义务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医疗保健机构或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4、疫情报告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肺炭疽)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时,在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
5、疫情报告机构报告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在城镇12小时内、在农村24小时内逐级上报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同时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
6、医院传染病病人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报告本院传染病疫情,每天将传染病疫情收集,填写好疫情报告卡,及时进行网络直报,要求不重报、不漏报及隐瞒谎报疫情等。
7、对迟报、漏报传染病疫情者,按医院管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