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债权法课件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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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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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类型 1、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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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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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纳 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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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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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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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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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 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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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界定: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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