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七)客运索道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一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四条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会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预案涵盖的是瓯海区境内的特种设备所涉及的事故,是政府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一部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应与相关联的应急预案保持协调,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保持与区政府的消防、公安、环保、卫生、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遵循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接受统一的信息,接受统一的指挥。
第二章事故预防的责任落实
第六条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督促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预警机制和预防机制。
1、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检查,适时进行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预防事故发生。
3、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杜绝、消除违章操作和错误操作,有效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4、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定期维护保养、依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