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略)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一)行为说。该观点主张,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二)法益说。又称“结果说”,认为应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三)犯意说。又称意思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具有数个犯意的为数罪。
(四)构成要件说。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数罪,行为数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也为数罪。
(五)个别化说。认为认为应根据罪数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
(六)法定说。认为行为或者结果符合几个犯罪,就按照几个犯罪进行处理。
三、构成要件标准说的合理性
(一)该说在以我国刑事立法为根据的基础上,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该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三)该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定义: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特征:
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即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行为对象的同一性,即犯罪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
3。危害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性。即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4。危害行为以及造成的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三)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按照刑法典关于该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二、想像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在两种以上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种以上不同罪名的情形。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 危害行为的唯一性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是想象竞合犯的首要特征。
2. 罪过的多重性
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是该危害行为是在多重的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3. 犯罪客体的多重性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 触犯罪名的多重性
所谓触犯,是指危害行为如果与不同的罪过、犯罪客体相结合,就能符合不同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可以将危害行为认定为多种罪名。
(三)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按照危害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过,在对行为人裁量刑罚时,还要考虑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有的人又称之为“从一重罪重处断”。
(四)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异同
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的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
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都表现为一个危害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二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有:
(1)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
(3)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对于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最终都是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2.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不同之处
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
(1)想象竞合犯是一个危害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在事实层面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与实际是否发生犯罪没有必然联系。
(3)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4)对于想象竞合犯,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对于法条竞合犯,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的适用。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
1.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被称为加重结果犯,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刑法典规定的对行为人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的危害结果的情形。
2.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即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的发生。
(2)加重结果的法定性。即刑法典对这种危害结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也在基本犯法定刑之上对这种危害结果规定了更重的升格的法定刑。
(3)加重结果的罪过性。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二)结果加